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有关部门已多次明文规定不得随意予以更改,如确实属于某种原因造成错误需要纠正的,应提供原始的权威户籍资料或有关证明文件方可予以更改。须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居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并由申请人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区公安分局签署意见。2、申请人书面申请,未成年子女由父母申请。3、申请人籍贯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证明。4、申请人原籍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宗教事务局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意见。5、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6、申请人参加工作的第一份
履历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7、
户口簿(复印地址页及父母、申请人页)和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到分局户政科申请,由派出所核实后送分局审核后送市公安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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