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更改、更正民族成份: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
(二)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的;
(三)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四)被收养人在年满二十周岁以前,可以要求依照收养父母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的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可以依照继父(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分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并告知其亲生父(母)。已满十八周岁的继子女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六)在户口迁移、更换户口薄及人口普查中,错填民族成份的。
要求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的公民个人,应持书面申请和有效证件(户口簿、户口迁移证、结婚证、收养残废证、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更正错填民族成份的必须有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到更改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宗局申报。
1、《族别更改申请》,必须打印,村、乡盖章,一式三份;
2、父亲户口簿复印件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结婚证复印件3份;
3、母亲户口簿复印件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结婚证复印件3份;
4、本人户口簿复印件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未满16岁的可不要身份证;
5、民族成份申请表在民宗局领取,编好号后打印,村、乡盖章后交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