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入职,试用期一个月,到目前为止算上试用期工作6个月零几天。今天突然宣布解散部门,进行裁员。请问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应该,应是几个月工资呢?
要求1月10号以前办理完离职手续.
什么是赔偿金? 我这种符合"代通知金"的情况吗?
追答如果用人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同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就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属于合法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要给予劳动者赔偿,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您所说的"代通知金"如果是指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该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您介绍的情况好像不属于这条规定的情形。
是今天裁员,叫我这周就准备离开。。 这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
追答根据您的介绍,即使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也不一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你们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补充:即使符合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