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门解散裁人,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2013年7月1日入职,试用期一个月,到目前为止算上试用期工作6个月零几天。今天突然宣布解散部门,进行裁员。请问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应该,应是几个月工资呢?
要求1月10号以前办理完离职手续.

公司裁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要求补偿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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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公司部门解散,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裁减人员在二十人以上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后,把裁减人员方案报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之后按照方案进行裁员;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或者企业职工总数10%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公司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四)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裁员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年限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指解除合同前劳动者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加班工资、奖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支付。
第2个回答  2014-01-08
如果工作单位没有法定理由,未经法定程序单方面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您的工作时间,如果是经济补偿应当是您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是赔偿金则是经济赔偿金的两倍,即两个月的工资。追问

什么是赔偿金? 我这种符合"代通知金"的情况吗?

追答

如果用人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同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就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属于合法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要给予劳动者赔偿,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您所说的"代通知金"如果是指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该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您介绍的情况好像不属于这条规定的情形。

追问

是今天裁员,叫我这周就准备离开。。 这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

追答

根据您的介绍,即使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也不一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你们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补充:即使符合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1-14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满6个月的为一个月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公司不能突然解散部门裁员,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如果没有前天30天通知。应当另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4-01-08
补偿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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