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中国虽然没有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但是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含有“国际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适用国际条约前提应是生效的国际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可由法院、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即采用纳入方式生效。

国际条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并不排除中国根据实际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

当批准或加入某国际条约之前,先进行国内立法,以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便于实施国际条约,或者对国内法进行修改,以尽量避免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

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比较的效力,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规定。

扩展资料

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国际条约在本质上是不能直接在国内适用的,必须由国家通过个别立法来实施国际条约,这种立法活动可能是立法行为,也可能是国际条约颁布或其它宪法程序。

国家一旦缔结或加入某一国际国际条约,该国际条约便自动地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无需转化即可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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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6-18

国际法多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采纳就是直接认可并适用(引用)某个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转化就是通过重新制定或修改国内法的方式在实际意义上来实现对国际条约的适用。

指国家有权机构对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最后确认。根据各国的宪法和实践,有权批准条约的一般是国家元首或议会,有时国家元首根据议会的决议来批准。

有些条约可采取简易的批准方式,即由政府核准。一般说国家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还可用接受、赞同等新方式。

缔结程序:

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开始时通常须审查代表是否奉有谈判条约的全权。谈判结果订成双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多边条约的谈判通过国际会议的形式进行,条约草案提交会议通过。

在联合国范围内缔结的国际条约,条约文本由联合国大会或为此专门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谈判结束,约文拟定后,可由谈判代表草签。

签字指由受权签约的代表在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名,以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双边条约签字前由缔约国双方代表互阅签约的全权证书,多边条约则由缔约国代表组成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审查。一般的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不需批准或其它手续。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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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3-24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18
迄今,关于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我国还没有在法律上作出统一的规定,而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外交声明之中。概括起来,我国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来适用国际条约。
1.并入或采纳。即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外,如《民法通则》第142条,《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商标法》第17条等。值得注意的是,除部门法中明确规定直接适用条约外,我国的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等均有相关规定。如: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12条。
2、转化。为了履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还专门制定了一些条例,以便将有关的条约内容“转化”为国内法而予以适用。如1986年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另外,根据1990《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凡是缔结与我国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或者对条约的特定内容作出保留,或者对有关国内法中与有关条约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作出修改或补充。这种修改或补充,也是一种将条约内容转化为国内法的方式。
法律规定表明: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作为当今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调整各种国际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在国际交往与合作日益密切的今天,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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