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虽然没有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但是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含有“国际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适用国际条约前提应是生效的国际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可由法院、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即采用纳入方式生效。
国际条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并不排除中国根据实际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
当批准或加入某国际条约之前,先进行国内立法,以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便于实施国际条约,或者对国内法进行修改,以尽量避免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
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比较的效力,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规定。
扩展资料:
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国际条约在本质上是不能直接在国内适用的,必须由国家通过个别立法来实施国际条约,这种立法活动可能是立法行为,也可能是国际条约颁布或其它宪法程序。
国家一旦缔结或加入某一国际国际条约,该国际条约便自动地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无需转化即可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
国际法多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采纳就是直接认可并适用(引用)某个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转化就是通过重新制定或修改国内法的方式在实际意义上来实现对国际条约的适用。
指国家有权机构对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最后确认。根据各国的宪法和实践,有权批准条约的一般是国家元首或议会,有时国家元首根据议会的决议来批准。
有些条约可采取简易的批准方式,即由政府核准。一般说国家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还可用接受、赞同等新方式。
缔结程序:
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开始时通常须审查代表是否奉有谈判条约的全权。谈判结果订成双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多边条约的谈判通过国际会议的形式进行,条约草案提交会议通过。
在联合国范围内缔结的国际条约,条约文本由联合国大会或为此专门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谈判结束,约文拟定后,可由谈判代表草签。
签字指由受权签约的代表在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名,以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双边条约签字前由缔约国双方代表互阅签约的全权证书,多边条约则由缔约国代表组成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审查。一般的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不需批准或其它手续。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