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相关优惠政策。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明确相关征管事项

政策内容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减免税额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 x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x(1-50%)

办理程序

1.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2.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

3.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其他规定

1.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2.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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