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减半征收政策

如题所述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二.适用范围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个体户减半征收主要适用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享受。
三.办理时间
个体户减半征收政策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经营所得预缴时均可享受,预缴申报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四.计算方式
个体户计算减免税额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无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①应纳税所得额_100万元的部分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0%)
②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部分
减免税额=(100万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0%)= (1000000×35%-65500)×(1-50%)=142250。
2、同时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①应纳税所得额_100万元的部分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他政策减免税额)×(1-50%)
②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部分
减免税额=(100万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0%)= (1000000×35%-65500)×(1-50%)=142250。
3、多处取得经营所得: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应当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再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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