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行为特殊商事行为

如题所述

特殊商事行为是商事交易中的独特类型,它受到商法特殊规则的调整,基于交易内在的特殊性和商法对各类交易的特定需求。各国商法在调整特殊商事行为时,主要采取在商法典或单行立法中进行规定的方法。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特殊商事行为的简介:


1. 商事买卖:这是最基本的商事行为,涉及出卖人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并收取价款。商事买卖虽源于民事买卖,但在概念、性质和规则上与民事买卖有所区别,商法通常会针对延迟责任和标的物瑕疵责任等特殊问题进行规定。我国《合同法》虽有买卖合同的规定,但并未明确区分民事和商事买卖。


2. 商事运输:承运人运送旅客或货物到指定地点,涉及货运和旅客运输。货运作为典型的商事行为,而旅客运输可能涉及民法和交通法。我国的运输合同统一在《合同法》第十章中,未作严格区分。


3. 商事仓储:指保管人保管存货人交付的货物并收取费用。大陆法系国家视仓储为商事行为,我国《合同法》通过“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对其进行区分。


4. 商事居间:为委托人和第三方促成交易获取报酬,与民事居间相比,商事居间更强调营利性,其法律后果和经济后果有所不同。


5. 商事行纪: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贸易活动,承担法律后果,这与商事代理有本质区别。行纪在大陆法系的商法中独立于民法典。


6. 商事期货交易:期货交易在交易所内进行,涉及标准化合约,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与普通买卖存在显著的投机性和风险性区别。我国的期货交易立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健全。


7. 商事信托:是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后者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涵盖了投资基金信托等多种形式,已在现代经济中占据显著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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