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行为一般商事行为

如题所述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学理论中,"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是用于区分商事活动中的两种类型。它们并非对行为类型的分类,而是基于商法对商事行为的特殊调整。一般商事行为,如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交互计算,是在商业交易中广泛且受商法规则调整的行为,尽管部分行为在民事领域也存在,但商法规则的适用优先。


学者们对于一般商事行为的范围持有不同观点,可能包括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的四个方面(如缄默形式的意思表示、商事留置权等)、要约与承诺等。本书认为,这类行为主要包括代理行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交互计算等。


商事代理行为基于民事代理,但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与民事代理有所不同。各国对此规定各异,如主观主义国家强调代理商资格,而客观主义国家重视行为的营利性。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商事代理问题通常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与民事代理相比,商事代理有其特点,如非显名主义(即使未明示,代理行为仍具法律效力)、代理权不受本人死亡影响和更广泛的代理权限。在商事债权行为中,这些行为构成要件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受商法特殊规定的约束,如特殊要约和承诺规则。


物权行为涉及商法中对物权的特殊规定,例如商事流质预约在多数国家的商法中被认可,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转让物权。商事留置权也不同于民事留置权,强调的是交易双方的一般关联性而非直接关系。


商事交互计算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通过定期结算债务,维持交易双方的持续性交易关系。这种结算方式在古代就已经存在,并在现代商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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