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5月1日起税率下调,过渡期怎么抵扣

如题所述

财税2018年32号文规定从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5月1日之后取得的17%,11%的专票可以继续抵扣认证,不受税率调整影响。

网传的让5月1日之前把17%、11%进项税发票全部抵扣,否则之后不允许抵扣是误导。

能否抵扣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变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满足抵扣范围,在认证有效期内,均可认证抵扣。

比如:公司2017年5月5日才收到供应商2018年4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

那么直接认证即可,认证后,6月申报表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2、35栏次相应位置进行申报即可。

从来没有所谓的5月1日就不能再抵扣认证17%、11%专用发票的通知。

这种通知也是不会有的,如果有,那绝对是劳民伤财的事,小企业无所谓,大企业要把上千家供应商的在途发票都认证抵扣完。

三个字:不可能。

5月1日之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该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5月1日之后收到17%、11%发票不仅可以认证抵扣,如果发生需要开具红字的情况,比如开票有误、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当然也可以开红字。

17%的开负数17%,11%的开负数11%。

比如,2018年5月10日,公司收到一张供应商2018年4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财务审核发现发票名称开具有误,XX有限责任公司开成了XX公司。

发票直接退回供应商。

供应商收到退回发票后,直接在开票系统申请红字通知单并开具红字发票,金额-100,税额-17,同时开具一张正确的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

供应商申报表直接在附表一填写相应的位置。

很多人觉得5月1日后就会开不出17%、11%的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而且申报表中的17%和11%的栏次也会自然取消。

我不这么认为,我们可以看出现在的增值税申报表都还保留着13%的栏次。

按照13%简并到11%经验,17%和11%在申报表相应栏次还会保留,新申报表应该会直接增加16%、10%「如上图」。

只不过呢应该在填写上会做出一定填写限制,比如该栏次有发生额,需要去税务大厅申报并附一定说明。

5月1日之前按照17%、11%做了未开票收入申报,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该开17%、11%。

比如,公司2018年4月发生了一笔应税收入,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由于无法取得对方开票信息,暂未开票,会计在5月申报表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

2018年5月,客户提供了开票信息,这个时候应该给客户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开16%。

因为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而且本身已经按照17%申报过了增值税。

当然,这种情况需要去税务局大厅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涉及比对无法通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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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21
网传的让5月1日之前把17%、11%进项税发票全部抵扣,否则之后不允许抵扣是误导。
能否抵扣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变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满足抵扣范围,在认证有效期内,均可认证抵扣。
比如:公司2018年5月5日才收到供应商2018年4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
那么直接认证即可,认证后,6月申报表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2、35栏次相应位置进行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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