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税率降了,过渡期如何抵扣,开票,补票,冲红

如题所述

财税2018年32号文规定:从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先强调一下:

5月1日之后取得的17%,11%的专票可以继续抵扣认证,不受税率调整影响。

网传的让5月1日之前把17%、11%进项税发票全部抵扣,否则之后不允许抵扣是误导。

1、假如2018年5月1日前在申报时按照17/11%税率填入“未开具发票”栏。5月1日以后,购货方举报未开具发票,该单位接受处罚后需补开具发票,问开票税率应是多少?如何申报?

答: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申报时,可将“未开具发票”冲减后,按照17%/11%税率申报。

2、调整增值税税率后,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具17/11%的发票,在5月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冲红重开、销售退回、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什么税率开具?

答:在2018年5月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冲红重开、销售退回、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即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7%/11%税率开具发票。

3、2018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业务,5月1日之后怎么开票?

答:2018年4月30日以前已申报确认销售(纳税义务发生)尚未开票的,仍可按17%/11%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余按16%/10%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申明:参考13%减并税率为11%的各地税务机关实务操作,如出新总局公告或者新文件,以新文件为准。

4、5月1日之前按照17%、11%做了未开票收入申报,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按什么税率啊?

答:也应该开17%、11%。

比如,A公司2018年4月发生了一笔应税收入,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由于无法取得对方开票信息,暂未开票,会计在5月申报表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

2018年5月,客户提供了开票信息,这个时候应该给客户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开16%。

因为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而且本身已经按照17%申报过了增值税。

当然,这种情况需要去税务局大厅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涉及比对无法通过的情况。

5、如果你是强势的购买方,可以让供应商提前开票。

同样的含税价格,当然取得17%的专票会比16%的划算,因为抵扣进项税会多。如果你足够强势,你完全可以让销售方提前给你开票。

比如,A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了一套设备,2018年4月预付了50%的货款含税价100给供应商,约定2018年5月发货并安装,正常情况下,供应商预收货款是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开票和申报增值税的。

但是A公司很强势,让对方把票都开了,那么可抵扣进项税100/1.17*0.17=14.53,如果5月1日后开票,可抵扣进项税只有100/1.16*0.16=13.79。

6、如果你是强势的销售方,切不可拖延开票。

销售方足够强势,你也不能不按纳税义务时间开票,别想着现在的票都拖到5月1日后开具再申报,如果故意拖延,滞纳金是逃不掉的。

税款不是想什么缴,就什么时候缴。一切都得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来。

A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了一批货物,2018年4月15日就付款了,货物也收到了,向供应商索取发票,供应商说5月1日再开,这显然错误的。

7、购销双方应该协商好,互利共赢。

比如:A公司和供应商2018年2月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含税价100万,开17%增值税发票,由于货物要2018年6月才生产完毕并发货安装,供应商说到时候只能开16%的发票了。

A公司觉得开16%发票有点亏,需要调整合同价格。经过协商不含税合同价不变,相应调整了税金。

不含税合同价=100/1.17=85.47

调整后的含税合同价=85.47*1.16=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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