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法规上,没有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址改变的范围多大,才有经济补偿。但在
《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因此在您的 《劳动合同》上必须写明工作地点。
如果工厂搬迁,说明你的工作地点变更了,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您不愿意跟去,就要单位给予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符合“(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要请您注意:在公司的规定,有没有工作地址改变而产生的约定。如:我公司以前有规定:诸如此类“员工愿意跟随公司搬迁到某某地”,如果写了,你就表示当初您就同意变更工作地点了,就有约定,你如不去,不仅就没有经济补偿了,而且你表示离职。
补充:
我同意楼上两位朋友有关我最后一段的说法。
我要补充说明的是:当初我公司已经有计划,搬迁到某地。我公司马上在《劳动合同》上另外增加了一条,写明“甲方在 年搬迁到 区 工业区 路 弄 号,乙方愿意配合因甲方的搬迁而变更工作地点去新地址工作。”最终没有跟去的,也没有经济补偿,作为离职处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