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吗?

正在准备考试,一个辅导老师认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表明,买卖合同有效,因此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物权是因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非原来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另一个老师认为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买卖合同这一负担行为是有效的,但是作为不动产登记这样一个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也就是说,买受人取得不动产物权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那么到底应该采用哪位老师的理论?谢谢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20
善意取得不仅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追问

那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是否表明不动产可以合法取得所有权而排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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