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22修订)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种子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种子检验机构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本办法应予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核,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种子检验机构的检测条件、能力等资质进行考评和核准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提供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或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种子检验机构,应经考核合格。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检验机构的考核、监管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相关标准,并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第五条 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应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申请、受理、公示、证书打印等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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