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章  检验和结果报送

如题所述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和结果报送工作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这些机构需符合《种子法》的规定,并通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农业部组织的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由经过其考核的检验机构执行。


检验机构需制定详细的样品管理程序,包括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置,样品在结果发布后三个月内妥善保存。检验工作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保证其科学、公正和准确性,原始记录需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


根据《种子法》和种子技术规范,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判定,遵循容许误差。检验结束后,会向被抽查企业和生产商提供《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部分项目完成后也可提前通知结果。若对结果有异议,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逾期则视为认可。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安排复验,复验可由原检验机构或经委托的其他机构进行。复验结果与原检验有出入时,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验可能在原样品或备用样品上进行,具体根据情况而定。


检验机构在完成任务后,会出具详细、准确的检验报告,包括所有抽查方案要求的检验依据和项目。报告内容需包括监督抽查总结、检验结果汇总、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等详细信息,并同时送达相关企业和生产商。




扩展资料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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