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制冷机房清单.doc

如题所述

氨制冷机房的详细清单和检查表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定制。
基本条件:
1.1 企业应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仓储设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
1.2 企业应拥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
1.3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确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安全生产法》第31条。
制冷设备室、变电站、控制室和操作室:
2.1 氨制冷设备室的平开度和深度应符合制冷设备的布置要求;净高应根据设备的高度和供暖、通风的要求确定。GB50072-2010第4.6.1条第1款。
2.2 氨气压缩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员值班室应与机器分开,并应提供固定的密封观察窗。GB50072-2010第4.6.6条第3款。
2.3 机房的壁裙、地面和设备基座应易于清洁。GB50072-2010第4.6.1条第4款。
2.4 变压器室与氨压缩机室相连,共用隔墙必须使用防火墙,并且仅允许该墙穿过与分配室相关的管道和沟槽。不可燃材料应紧密使用。封闭。GB50072-2010第4.7.6条。
2.5 氨气压缩机房和配电室的门应使用平开门。GB50072-2010第4.6.1条。
制冷压缩机及辅助设备:
3.1 选择用于冷库的压缩机和辅助设备应符合产品制造商要求的技术条件。GB50072-2010第6.3.1条。
3.2 制冷压缩机的系列不应超过两个。例如,只能有两个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时,应选择与GB50072-2010第6.3.2条相同的系列。
3.3 冷冻机油冷库制冷系统应通过集油器排放。GB50072-2010第6.3.9条。
3.4 制冷设备的布置应符合工艺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并适当考虑拆卸和维护的空间。设备组成部分,应按照GB50072-2010第6.3.11条第1款的紧凑布局进行布置。
3.5 机房主通道的宽度应为1.2m,非主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0.8m。GB50072-2010第6.3.11条第3款。
安全性和控制:
4.1 除制冷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装置外,制造商还应按照相应的行业标准,提供以下安全组件:
1. 活塞式压缩机应安装A型止回阀在制冷压缩机的出口;螺旋式制冷压缩机的吸入管上应安装一个止回阀。
2. 制冷压缩机的冷却水出口管应设有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3. 应有一个紧急停止按钮,以防意事故发生时,工作压力应不小于1.5倍工作压力,且不得大于3倍工作压力。GB50072-2010第6.4.5条。
4.5 低压循环蓄能器、气液分离器和中冷器应配备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应设有供液装置,以保持其正常液位,不应同时使用和控制同一台仪器。GB50072-2010第6.4.6条。
4.6 储液罐、中冷器、气液分离器、低压循环储液罐、低压储液罐、排液桶、集油器等应配备液位指示器,液位指示器两端的零件应具有自动关闭装置。GB50072-2010第6.4.7条。
4.7 安全阀应配备泄压管。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比50m内最高建筑物(冷藏室除外)的屋脊高5m,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雷击、雨水和碎屑掉入泄压管。GB50072-2010第6.4.8条。
4.8 对于以氨为制冷剂的冷藏制冷系统,建议安装一个紧急氨排放装置。万一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氨水会溶解在水中并排放到当地环境中。保护主管当局批准的储罐或水池。GB50072-2010第6.4.15条。
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
5.1 使用前或使用后30天内,使用的单位应向市或辖区市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2 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5.3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设备、旅客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车辆经营者及院(厂)内有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评估,并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然后进行相应的运行或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例》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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