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互换协议书
甲方: XX 身份证号码XXX 现住址XX 联系电话:
XXX(甲方妻子)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址XX 联系电话:
乙方: XX 身份证号码XXX 现住址XX联系电话:
XX(乙方妻子)身份证号码XXX 现住址XX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将各自的宅基地及地上物交换,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宅基地位置为XXX,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XX平方米,四至是东XX,西XX,南XX,北XX。
甲方宅基地上有正房X间、厢房X间(写清详细情况),有树XX棵(有其他物的都写明物品名称和数量、状况)。
二、乙方宅基地位置为XXX,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XX平方米,四至是东XX,西XX,南XX,北XX。
乙方宅基地上有正房X间、厢房X间(写清详细情况),有树XX棵(有其他物的都写明物品名称和数量、状况)。
三、甲方、乙方对各自的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一)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没有其他共有权人;
(二)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无抵押。
(三)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无使用权人。
(四)房屋没有其他任何纠纷。
四、甲方双方自愿将各自宅基地房有房子附属物相互转让,相互不补偿(如果有补偿,写清谁补偿谁、补偿款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五、甲乙双方约定,于本协议生效后20日内相互交换占有,协议生效后30日内相互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间如不合适,可以双方协商确定)。
六、如果中途一方反悔,不协助另一方办理过户手续的,应承担违约赔偿金XXX万元。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 年月日
甲妻:签名 年月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
乙妻:签名 年月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