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内未休完年假过期作废的规定合法吗

如题所述

年度内未休完年假过期作废的规定,这一提法应是错误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原则上是在一个年度内安排,可以集中休,也可以分段休,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但应支付300%年年休假工资报酬。只有在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单位可以不用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没有过期作废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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