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里面的口头约定是否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例如单位单方口头调整劳动者岗位履行超过一个月的是否有效?

第1个回答  2016-02-05
这就是说:虽无书面协议,但职工对调了岗位当时无异议,而且履行了一个月后,属默认调整的合法,属有效的,一个月后再起纠纷,法律不支持。追问

无论变更的内容是什么,无论是否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只要不违法且履行超过一月的就认为有效了?

追答

一般是岗位,报酬,因时间是法定的不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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