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各方的责任,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和市管重点建设项目。
  项目管理层次的划分,按照省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第三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制。
  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在各市人民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基础上,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会同省计划、经贸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初审后,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分省、市两级管理。
  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后,省重点办协助省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本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将投资完成目标、投产项目完成目标分解到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并将项目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内容。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经贸、重点办、建设、财政、土地、审计、公安、消防、环保、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和创造有利条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 省计划、经贸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的审批,或者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下达和调整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的职责,完成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投资、投产项目总量考核目标;
  (四)督促协助项目法人、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五)组织、协调、落实建设资金。第六条 省重点办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省有关部门筛选全省的重点建设项目,编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调度和有关的管理工作,调查了解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协调解决;
  (三)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时协调解决;
  (四)就省人民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参与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并负责办理有关城市规划的审批手续;
  (二)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监督和指导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工手续;
  (四)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关系,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负责征收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基金。按照省计划部门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要求,及时拨付预算内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基金,并对资金和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财政预算内投资和安排资本金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预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
  (三)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概算审查、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第九条 省审计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对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建设中及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内容、规模和标准;
  (二)建设资金的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
  (三)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编制的合法性;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五)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第十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办理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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