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电瓶车在小区车库被偷了,物业公司有责任吗?应该赔偿吗?

找物业公司老板,他居然说小区是你们的,东西被偷不管他的事,那我每年交物业费何用?

有责任,应该赔偿,电动车、电瓶车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责任,主要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此是否有约定。如果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公司有保证小区居民的财产安全的义务,那么小区居民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中就包含了物业公司保证小区居民的财产安全的费用。那么,物业公司就应当负相应的责任。
法律分析
首先有两个情况要先明白,放车的区域是不是专属电动车的停放区域,物业有没有收取相应的看护车辆的服务费用。如果小区单元门口没有专设停放区,并且物业没有收取相关的看护车辆服务费用,物业公司是不会承担丢车的责任。如果业主与物业签订物管协议,那么物业有责任赔偿;如果业务未与物业签订物管协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为业主看管车辆的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电瓶车的业务做法:可以先与物业沟通,是否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如已签订即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如未签订,物业无需赔偿,那么可与物业私下协商。不支付物业费的凭证就是业主与物业签订的服务协议。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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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26
你好,如果双方物业合同中有相关规定,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否则,与业主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对业主财产没有保管义务,但物业公司必须履行其承诺的义务以及最低限度的安全防范义务,比如设置门卫,进行必要的登记。如果物业公司完全履行了上述约定的、法定的以及最低限度的义务,那么,对业主车辆的丢失,物业公司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这些义务,就属于管理瑕疵。业主可以要求其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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