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逐件法,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一质一认。
2、分段法,即根据案情分段、分节举证并予以质证、认证。它主要用于案件存在多个法律事实,证据较多,情节较复杂案件的庭审。
3、综合法,即在庭审时由审判人员针对案件所涉事实进行的综合全面的质证,审判员对每一证据当庭暂不表态。
4、判决书确认法,即这种方式基本上与综合法相同。
扩展资料:
如果当事人所质证的证据明显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则法官可以当庭制止对该证据的质证。然而,如前所述,关联的形式多样化,实务中,其形态更为复杂,在质证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往往无法辨清,法官亦可能难以立即下判断。
这种情况下,为慎重起见,法庭应暂且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任当事人继续质证,为待进入认证程序后,法庭再深入考查该证据的关联性。
参考资料来源:
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又进一步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举、质证环节应当与法庭讯(询)问相结合,前后呼应,使公诉活动成为有机整体。在讯(询)问时遇到突发情况,应及时调整示证方案,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整合全案证据材料,做到口供外的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明公诉方的主张,尽可能做到不要被告人的供述,也可对其定罪并处以刑罚。
一般而言对于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举证形式相对简单,围绕犯罪构成四方面要件均衡展开,并重点证明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及其悔罪态度。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案件,则分为两种情况,翻供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举证应重点针对翻供内容进行,翻供内容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则可稍加调整或不予理会,按庭前预定方案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诉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质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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