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举证质证阶段的顺序

如题所述

举证顺序有:
1、按照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
2、按照事实要素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合议庭应当引导公诉人根据各事实要素在案件中的性质和地位安排举证顺序;
3、按照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按照共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次地位;
5、根据被告人所作的是无罪辩解或罪轻辩解进行举证。
质证的顺序如下: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庭调查规程》的规定,举证、质证程序的步骤和程序如下:
1、举证、质证的一般规则。
(1)举证、质证的基本顺序。
(2)法庭提示和审_。
(3)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
(4)区分证据类型举证、质证。
2、各类证据的举证方式。
(1)最佳证据原则。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应当出示原物、原件。
(2)举证与证明对象。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应当重点围绕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或者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内容进行。
(3)书面言词证据的出示。
(4)技侦证据的举证。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应当当庭出示。
3、证据疑问和异议的处理程序。
(1)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控辩双方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在其他证据调查完毕后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_核实。法庭调查核实证据,可以通知控辩双方到场,并将核实过程记录在案。
(2)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控辩双方申请出示庭前未移送或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对方提出异议的,申请方应当说明理由,法庭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4)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4、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法庭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1)案件起因;
(2)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3)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4)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5)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6)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7)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审判期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_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或者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可能有上述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5、其他问题。
(1)公开审理案件时,控辩双方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
(2)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3)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_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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