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六)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八条 决策机关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第二章 决策启动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排部署或者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案办理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对各方案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的,应当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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