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5-28
一、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依法履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三、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省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四、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五、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而作出的重大措施;”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内容为:“中共河南省委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将第二项改为第三项,内容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措施;”
将第四项改为第五项,内容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事项;”
将第五项改为第六项,内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重要目标的调整,省级财政预算调整;”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内容为:“省级财政决算;”
将第六项改为第八项,内容为:“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将第七项改为第九项,内容为:“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授予或者撤销荣誉称号;”
将第八项改为第十项,内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六、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
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内容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内容为:“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内容为:“跨区域重大空间发展规划;”
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内容为:“物价、就业、医保、养老、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将第七项改为第八项,内容为:“有国家或省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等投资的,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其实施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内容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将第十三项改为第十五项,内容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
删去第二款中的“(四)”。七、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省辖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合并、撤销、设立、隶属关系及名称变更;”八、将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内容为:“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内容为:“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及协商情况;”九、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对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会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十、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题,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十一、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