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月工资发放规定

如题所述

十三条工资发放规定如下:
1. 第十三个月工资属于奖励性工资,只有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在人社局批准审查后,才能获得这一工资。
2.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者因处分而处于立案审查阶段,考核结果未定的员工,将不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
3. 在6月30日之前已经退休的员工,将不会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而对于6月30日之后退休的员工,则必须发放。
4. 全年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将不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
5. 新招聘的员工将按半数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
6. 人才交流中心重新上岗的员工,也将按半数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
7. 离岗休息的员工必须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
8. 第十三个月工资将计入绩效工资总量中。
十三条薪金,通常是指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可以获得的第十三个月的工资。通常情况下,第十三个月工资即为年底双薪,即在每年第12个月,用人单位会额外发放一个月的工资给员工。也有公司以12月为一个周期,当员工完成12个月的工作期限时,发放第十三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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