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在国税局开具,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征收?

我们单位是山西的建筑施工单位,在广东承包一个工程,由于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是在国税局缴纳,故《外管证》在国税局开出,而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办理发票开具时那边称要这边由企业所在地地税局开具的《外管证》才行,但公司在山西咨询后是必须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理,请问下哪个是对的?
急急急!!!!

公司营业税是在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缴纳,应如何申请开具《外管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指办理具体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依照设置权限的规定,具体涉税事项应由哪级办理的,哪级税务机关就是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对总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应当根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外出经营活动作出相关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企业所有应税所得纳入监控范围,企业申请开具《外管证》后,企业所得税可以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核算并申报缴纳。

因此,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出临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国税部门申请开具,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出临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开具,即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分行业或项目),应按《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及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如果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则分别向经营地国税、地税办理报验登记登记)。

同时纳税人还需注意的事项是: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在最后,我奉劝楼主一句,法律大不过现管,特别是有争议不明确的法律法规,虽然说名义上您向机构地国税部门开具外管证,在经营地国、地税都报验就可以了,但我还是建议您在国税、地税都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分别报验,以满足广东地税的要求,因为地税开票经办人也需要规定的材料以免责。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