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陪护假2022年新规定有几天

如题所述

独生子女可以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
各省份具体规定如下:
1、北京的具体规定是: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2、天津的具体规定是: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假期待遇未明确。
3、河北的具体规定是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假期待遇未明确。
4、山西的具体规定是:生育(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5、内蒙古的具体规定是: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假期待遇未明确。
6、辽宁的具体规定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7、黑龙江的具体规定是: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8、浙江的具体规定是: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
9、福建的具体规定是: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0、江西的具体规定是: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每年给予适当的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1、河南的具体规定是: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12、湖北的具体规定是: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13、湖南的具体规定是: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假期视为出勤。
14、广东的具体规定是:独生子女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假期待遇未明确。
15、广西的具体规定是: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16、海南的具体规定是: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7、重庆的具体规定是: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8、四川的具体规定是: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9、贵州的具体规定是: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20、云南的具体规定是: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21、陕西的具体规定是: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不低于十五天的陪护假。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22、甘肃的具体规定是: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23、宁夏的具体规定是: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生育(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五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二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七条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每年给予适当的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 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假期视为出勤。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 独生子女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十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十五条 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四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意见稿)》
第五十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不低于十五天的陪护假。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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