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质证定案后法官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如题所述

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他有很大的意义,通过质证程序使审理更加公开、法院能够正确地认定证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无须进行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审中对此说明。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已经认可的证据即表明当事人双方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没有异议。
第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我觉得你需要结合案件来考虑这个案件,也许这是法官结合案件的自由裁量。
咱们再退一步说,如果法官没有依据以上两点而私自没有质证,那这就是程序的重大违法,你可以上诉,或者你去法院把庭审笔录打印出来,给上级法院,或者审判法院的检查委员会,要求重审。 】
希望这些对你有用,有什么不懂得联系我啊,我会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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