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 对企业引进人才的补贴 要交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吗

如题所述

关于 *** 对企业引进人才的补贴 要交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⑴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档案。

    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 *** 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企业取得的 *** 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档案规定,以下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 *** 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拨给企业引进人才的补贴,怎么做账,要交所得税吗

首先这种收入要入帐的, 一般记营业外收入,记了收入当然最终就计算企业所得税了。

*** 发的奖金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档案;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 *** 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档案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有法人资格的,而合伙企业和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税目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是只交个人所得税,不交企业所得税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另外注意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个人独资企业交企业所得税吗?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也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只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独资企业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自然人独资是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5档税率计算缴纳个所税。
如果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所税。

减免营业税的企业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规定不同,减免营业税不意味着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还是要单独计算缴纳的

哪些 *** 性补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档案;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 *** 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 *** 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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