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27号

如题所述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27号“某物流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票据纠纷案”,见《企业之间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名,进行企业间借贷,应认定合同无效——河北中储物流中心与河北金鲲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审判长王宪森,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张雪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2012:401)。

来源网址:http://www.cqlsw.net/business/theory/2014111214493.html
(标题:最高法企业间借贷裁判规则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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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04
河北中储物流中心与河北金鲲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第2个回答  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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