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

2005年3月5日晚,某化工司机蒋某酒后驾车,车冲上人行道,将走在人行道上的某校大学生闫某撞伤。闫某花去医药费3000元。同年4月10日,两人就医药费等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达成协议。4月20日,闫某请当地交警大队进行调解,但是调解失败。2006年4月15日,闫某向当地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蒋某赔偿自己所受的损失。问:
1、该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依据何在?
2、2006年4月15日,诉讼时效时期是否已届满?为什么?

1、根据《民法通则》136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即自受伤害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1年内起诉。
2、2006年4月15日,诉讼时效未届满。因为本案中,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中断是指,一旦债权人(本案中的受侵害人)积极行使权利如:要求赔偿或进行调解,时效重新起算。
2005年4月10日和4月20日分别发生了两次时效中断。故而,时效的计算起点为2005年4月20日,2006年4月15日起诉,未过1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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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2
人身伤害的诉讼期限为一年,但如果说明中断的理由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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