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签订了劳动合同不给副本,合理吗?

我在一个私人企业里干了五六年,然后单位是08年开始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里面写的双休日加班是存休,到了08年年底的存休也没有怎么休,没有让我们休,而且也没有给劳动补偿,到了08年12月份以签了新的合同,是二年的,而今年双休日加班加起来也不少天了。我想问一下各位好心人?
1/假如我现在不干了,我可否要求单位把08年和09年存的双休日补偿给我,怎么计算?合同上面写的是一天八个小时,基本工次800。
2/现在我手里面没有劳动合同,单位一直以各种理由拖着不给,而且上班打的卡也跟单位里。我手里面没有实质证据。
请各位高手给指点提点!小弟万分感谢!

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是那私人企业的人,比如厂卡什么的。二.以不发加班工资不交社保为由辞职,可以要求支付相当于5或者6个月(干了五六年)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应该可以要回,起码可以要回09年的。大概是800/21*200%*加班天数。三.由于你手里面没有劳动合同,去劳动局投诉时你就当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提出要求支付08年1月到现在的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逼私人企业拿出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投诉,证明加班的责任好像是用人单位。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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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0-03
休息日工作应当按照正常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日工资为月工资除以21.75。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出示,单位不出示的可以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资。你需要提供能够证实你在单位工作,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和单位存在加班的初步证据。仲裁中,可以要求单位提供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西安劳动律师

参考资料:http://www.lawld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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