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名词解释

如题所述

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拘传是指在根据案情需要,对行为人强制传唤的强制措施。拘传的时间通常不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持续的最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取保候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无需在监所被羁押,但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
监视居住是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但是存在法定的不适于继续羁押的情形,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应当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可以指定居所),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羁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拘留是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强制措施,比如正在预备、实行或者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的情形。拘留应当在看守所执行。
逮捕是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强制措施。根据规定,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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