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职一家公司,劳动合同上第二页关于薪酬项目上是底薪八千加1%的提成,当时合同内容上并没有什么问题,当我签完合同后,公司法人以公章不在手上为由并没有把劳动合同给我,以后多次索要都是以没盖章拖着不给,直到因公司管理和诚信问题提出离职,也没有拿到劳动合同,离职时间还差几天就满一个月,离职当天也是正常和平交接, 等到发工资的时间确没有给我式工资,而且打电话也不接,微信也是等了很久才回复,最后得到的答案确是要扣40%工资,我无法同意,后来打了110报警协调,当着警察的面对方拿出了劳动合同,当打开劳动合同后发现第二页关于薪酬项目上变成了“税前工资八千元,其中固定工资60%,绩效40%”,而且第二页的纸张与第一张我签字的那张有明显色差(照片拍照不明显,只上传一张有装订痕迹的),而且装订处有明显改订装的痕迹,警察说这个只能去劳动仲裁,到了劳动仲裁处,得到的结果是: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技术签定才能确认是恶意修改合同,而且签定费用非常高,官司打赢了费用对方付,打输了要自己承担,更重要的是就算打赢了,劳动仲裁只能让他们支付工资,对他们恶意修改合同没有处罚权力,然后我又咨询了政务热线12345问有那个部门能对恶意修改劳动合同可以处罚的,得到结果还是劳动仲裁,后我又联系了法务热线12348得到结果还是一样的,我无法理解为什么这种恶劣的行业为什么没有相关条例处罚呢?
相关资料我已经提交劳动仲裁了,我无法理解的是恶意修改劳动合同为什么没有相应的处罚条例呢,这样如何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
追答恶意修改劳动合同只能证明对方合同的无效性,确实无相关惩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