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附加税扣除项目赡养老人

如题所述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个人附加税扣除项目中,赡养老人的规定如下:
扣除范围。纳税人赡养的被赡养人应是年满60岁(含)以上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扣除标准。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若纳税人是非独生子女,则应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个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分摊方式。赡养老人的分摊方式可以是赡养人均摊、约定分摊,或者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如果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则以指定分摊为准。
扣除主体。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去世,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特殊情况。如果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而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其的赡养义务,也可以享受赡养老人的扣除政策,但其被赡养人仅限于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

涉税对象:
1、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3、本办法子女,一是指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二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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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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