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简介

如题所述

在中国明清时期,巡抚是一个重要的地方军政官员,也被称为抚台。他们的职责包括巡视各地的军政事务和民政管理,相当于现在的省长或省委书记。巡抚的官职地位在清代相当于正二品或从二品,具体取决于所加官衔,如总督略高于巡抚,总督通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或右副都御史衔。


早在北周和唐初,朝廷也曾派遣官员巡抚各地,但那时“巡抚”还不是正式官名。明朝洪武二十四年(1391),巡抚制度开始萌芽,当时懿文太子被命巡抚陕西,但仍是临时差遣。永乐十九年(1421),巡抚制度进一步发展,蹇义等官员被分派至各省。宣德五年(1430),巡抚的设置逐渐成为常设制度,主要职责包括督理税粮、总理河道、抚治流民和整饬边关,后来军事职责逐渐加重。


明代巡抚多为进士出身,起初内地和边地的推举方式有所不同,但随着时间推移,这一区别逐渐消除,由九卿共同推举。有的总督同时担任巡抚,统称为督抚。尽管巡抚并非地方的正式军政长官,但由于出巡地方并节制三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上掌握着地方的军政大权。同时,他们还需定期进京汇报,反映了朝廷对地方管理的加强。


到了明朝后期,巡抚的任免往往受到朝廷内部政治势力的影响,而最终的决定权则往往落在权阉手中。清朝沿袭明朝制度,继续在各省设置巡抚,清代的巡抚成为一省最高军政长官,负责处理全省的民政、司法、监察和军事事务,权力更加集中。




扩展资料

官名。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又称抚台。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而名。清代,地方大员的品级为:总督,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从一品;巡抚,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正二品。总督官衔略高于巡抚,前期督权远过于抚,如两江总督按例兼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而末期安徽、江西两抚即不再听命于总督。北周与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抚之事,系临时差遣,“巡抚”亦未成为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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