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品,巡抚为中国14世纪-20世纪初的地方官制名称,统治区域从数千、数万平方公里甚至数十万平方公里,权力大于今日仅负责行政事务之省长,统筹地方行政、军事、司法权力。
巡抚官制出现明朝,明太祖以宰相胡惟庸纠结地方势力意图叛变为借口,除了废除中央政府的宰相制度外,太祖也积极改革地方制度,将本来一行省一人独享的的军事、行政、司法权力分拆成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部分,后来出现的“巡抚”正是统筹此三部分的首长。
扩展资料:
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标巡抚陕西,“巡抚”这个名称开始被使用。
明初,皇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事毕复命,名义称巡抚。明宣宗时,各省常设巡抚渐成制度。巡抚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
明英宗在1457年复辟后,一度废除巡抚制度,到次年才恢复。
巡抚的职责主要是税政、水利、内政,不过通常也有调动兵力的权力,不过并不一定,端看各省需要,1644年后,入主中国的清朝承袭明朝的巡抚制度,并沿用旧名称,清朝在全国设立了16个巡抚,为常规官位,但并不等于今日之省长,今日之省长,只管辖一省行政事务,大致相当于清代的布政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巡抚
清代巡抚如果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为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就为正二品。不过总督比巡抚官阶更高,管辖范围更大,职权更重。
“巡抚”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明代洪武也出现了“巡抚”之名,并萌芽于永乐年间,初创于宣德、正统时期,逐步发展于景泰至正德时期,到嘉靖年间基本确立。清沿明制,并对辖区进行了调整。
“巡抚”历史介绍:
明代巡抚制度萌芽于永乐年间,初创于宣德、正统时期,逐步发展于景泰至正德时期,到嘉靖年间基本确立。“巡抚”之名,起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明太祖派遣太子朱标巡抚陕西。然此次巡抚,并没有后来巡抚的性质,而仅仅是为了选择建都地点。
永乐十九年(1421年)四月,明成祖派尚书蹇义等26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此次出巡的目的,与后来巡抚性质相似一一安抚军民,且派出的均是品级较高的文职京官,但此次出巡并未使用“巡抚”之名。因此,可将此次出巡视为巡抚制的萌芽,它为后来巡抚的设立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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