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不放假,过后补休,不计加班费是否合法?

《劳动法》中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了员工上班,但是以过后另外补休为由不给予加班费,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请给出相关法律文件,谢谢!

第1个回答  2009-09-03
不合法
劳动法明确规定法定节假加班的不能以调休代替
第2个回答  2009-09-03
肯定违法,具体参见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是"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应当特别说明的是,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后,只能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而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才能安排补休或支付工资报酬。
第3个回答  2009-09-0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范,以过后另外补休为由不给予加班费,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
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是有区别的,二者不可混淆,一般周六,日是休息日,其它节假日是休假日。
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楼主可以跟有关单位去反映情况.但你个 人的话应该很难.
第4个回答  2009-09-03
违法,劳动法里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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