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了员工上班,但是以过后另外补休为由不给予加班费,这种做法是否违法?请给出相关法律文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