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指意思表示、强制权单方面对吗

如题所述

行政法律关系地位的“不对等性”既不能简单的解释为行政主体的命令和行政相对人的服从,也不能简单的被理解为行政主体一方只行使权利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相对人只履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对应的情况。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实际上是为了实现双方在法律上的实质平等而对双方权利进行的不对等分配,是一种“平等下的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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