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是否正确。辨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一、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的行为为根据。
3、作为主体的一方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接受制。
4、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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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2-16
一方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
一方为被管理者。
自然就是不对等的。

按照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国家权利是全体公民通过契约的方式让渡一部分权利构成的,其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第2个回答  2012-03-13
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通常表现为行政权力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关系,在法律设定上就已经决定了是不对等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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