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年底也要汇算清缴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工资薪金是聘用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做了预扣,但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是较为特殊的收入,未必是本单位支付,可能是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并做了预扣,因此个人综合收入中有这三项的应当汇算清缴,但还是加了一个6万元限制,理由同上.但这里有点问题,劳务报酬等三项所得在预扣时压根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如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一万元,直接以一万元减除20%费用计算应税收入为8000元,乘以20%为1600元.因此直接预扣1600.如果最终年末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余额不超过6万,意味着当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已经被预扣了1600,怎么办就需要退税,还是必须汇算清缴.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如果纳税人在多处取得收入,可能导致预缴税额小于最终应纳税额,那么自然需要汇算清缴并向税务机关补缴个税.

如果纳税人由于预扣过多,导致年末需要退税的,当然应当汇算清缴,否则无法实现退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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