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己的房子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为经乙同意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给丙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现,不知什么原因,房屋登记簿上的给乙办理的抵押登记没有了,甲未声张,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请问:1.丙善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后,房屋上的抵押权消灭吗?
2.乙的抵押权登记从房屋登记簿上消失后,乙的抵押权还成立吗?
3.假设乙的抵押权,因为从登记簿上消失而消灭,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是不是就成了有权处分?
4.假设物权法108条不适用不动产,是不是说善意取得不动产的,原有的权利不会消灭,既甲乙之间的抵押权是成立的,且不因丙的善意取得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