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补充约定:乙方如果提出辞职,需要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 》这样的补充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如题所述

如果不属于服务期等特殊约定的,这样的补充约定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按此规定辞职,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追问

请帮我看看上面发的图片,这是我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后,公司找我签的一份补充约定。去年签的

追答

这样的规定于法无据,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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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18
违反法律规定 , 无效!!!!!详情进广东法律/群:#4捌捌#6柒零#4贰柒(不要#)
第2个回答  2015-09-18
违反
第3个回答  2015-09-18
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追问

请帮我看看上面发的图片,这是我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后,公司找我签的一份补充约定。去年签的

第4个回答  2015-09-18
违反劳动合同法,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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