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与劳教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劳教废除了,收容教育还没有呢,性质一样的,都是不经过法院审判直接由公安机关做出决定并执行,既然如此,为什么劳教要废除,收容教育不废除呢?问题二,收容教育是不是中国发明的呢?国外有没有借鉴的先例?
很多所谓法律精英都不愿意回答这么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