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层次一般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分析
第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顾名思义,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应优先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具体而言,中央立法效力高于地方立法效力;同级权力机关的立法效力高于同级行政机关的立法效力;同类型的立法依据立法主体的地位确定法律的位阶效力;人民大表大会制定的立法效力高于同级人民大表大会常委会的立法效力。
第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当同一效力位阶的法规范出现冲突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作为特别法,可以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
第三,新法优于旧法,当新的规范与旧的规范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例如,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优于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