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厨师,自2007年10月6日在一家国有企业的下属宾馆工作至今,酒店于2008年11月与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到现在也没有发到我们个人手里,(当时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有几名厨师起诉单位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酒店怕我们剩下的几名厨师以后再起诉酒店才与我们签订的)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与我们约定不为我们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理由是我们的厨师的工资比较高,社会养老保险金已经包含在工资内,并把这一条写在了劳动合同里,请问酒店这么做合法吗?我想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