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如题所述

审计署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并建立完善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制定了详尽的规定。内部审计旨在通过独立监督和评估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以促进经济管理并实现经济目标。


所有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如此,而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机构并配备人员。不具备独立机构条件的国家机关,可授权内部内设机构履行审计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其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审计人员需通过资格认证并接受后续教育。单位负责人需保障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审计人员需遵循职业规范,做到公正、客观、独立和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对财政收支、预算资金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项目审计、内部控制评审以及经济效益审计等。每年,审计机构需向单位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同时,单位需赋予审计机构相应的权限,如查阅相关文件、调查问题、临时制止违规行为等。


单位负责人应支持审计机构表扬和奖励遵守法规、经济效益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并在管理权限内授予处理和处罚权。对于不配合审计或违规行为,单位需及时处理,严重者需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内部审计人员的优秀表现将得到单位的认可和奖励,而滥用职权等行为则会受到相应处罚。最后,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替代了1995年发布的相关旧规定。




扩展资料

该规定是审计署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而于2003年颁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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