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哪些情节严重的行为,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如题所述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哪些情形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5倍以上B.3倍以上且5倍以下C.5倍以下D.3倍以下

答案:C。

审计处罚和责任追究的证据要求

只有在审计取证的内容和形式上满足责任追究的行政执法要求,做到证据充分、形式合法,才能使审计机关具备对发现问题进行审计处罚和责任追究的执法依据和基础,才能促进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审计处罚和责任追究,从而增强审计监督威慑力和审计监督效果。那么如何取证才能满足审计处罚和责任追究的证据要求呢

(一)证据内容要全面、要将问题“人格化”

从证据的内容上,证据不能“就事论事”仅采集财务数据,在取证资料的目标范围上要宽,在对财务数据资料进行取证的基础上,还要重点关注和调取业务经办和管理部门的业务数据资料,关注单位的党组、行政办公会议记录资料,关注单位和单位内部机构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资料。

通过财务会计数据、业务管理数据和行政管理有关数据资料的证据配合,实现证据反映的事实清楚、责任界定清楚的目标。

要实现证据内容全面的目标,还应重点关注财务和业务数据背后“人”的因素,要对事情是谁做的、是谁让做的进行取证,即要将问题责任到人,对问题的决策、实施、监督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取证。

(二)取证“人格化”必须准确界定问题责任人

对违规问题责任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取证有较高的要求,必须准确的界定违法问题的责任人。《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规中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和建议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法规条款,均针对两类人员,一是违法问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人员在对发现问题进行取证时,也应相应分清问题的两类责任人,为处罚和追究责任人责任做好证据准备。

在界定这两类责任人时,审计人员要注意从人员身份和所起作用上去把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人员身份应当是单位的领导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不能界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所属部门的负责人也不宜界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人员身份应是单位一般干部或部门管理人员;

从问题所起的作用上看,起决策、指挥、组织作用的单位领导人员应界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问题实施的单位干部属于其他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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