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混用要谨记五避免:
①遇碱性物质分解、失效的农药,不能与碱性农药、肥类或碱性物质混用,一旦混用就会使这类农药很快分解失效。碱性肥料如氨水、石灰氮、草木灰等不能与敌百虫、硫菌灵、井冈霉素、多菌灵、菊酯类杀虫剂等农药混用,否则会降低药效。
②混合后会产生化学反应,以致引起植物药害的农药或肥料,不能相互混用。碱性农药石硫合剂、波尔多液、松脂合剂等不能与碳酸氢铵、硝酸铵、氯化铵等铵态氮肥和过磷酸钙等化肥混作,否则会使氨挥发,降低肥效。
③混合后出现乳剂破坏现象的农药剂型或肥料不能相互混用。含砷的农药如砷酸钙、砷酸铝等不能与钾盐、钠盐类化肥混用,否则会发生药害。
④混合后产生絮结或大量沉淀的农药剂型,不能相互混用。
⑤化学肥料、杀菌剂等不能与微生物农药如杀螟杆菌、苏云金杆菌混用,否则易杀死微生物,降低防治效果。
详情除草剂混用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明确复配目的:针对农田中杂草种群变化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选择不同除草剂进行复配,以达到经济、安全和高效的目的;②混用的单剂之间具有相容性:在进行除草剂混剂的研制或现场混用时,必须注意各除草剂单剂的理化特性以及混合后可能产生的变化,只有保持原有的物理化学性质不变,才可以混合使用;③选择杀草谱不同的单剂:除草剂混用的主要目的是扩大杀草谱,提高防效,做到一药多治;④不降低药效:除草剂混用是为了达到某个目标而将不同除草剂有机地混配在一起,混用后如果是表现出拮抗作用(指除草剂混用后防治效果即下降),则不应混用;⑤防止药害:除草剂混用后,在增强杂草治理的同时,还必须对作物安全,不仅对当茬作物安全,还必须对后茬作物也不产生药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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