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混配混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如题所述

1.以扩大作用谱为目的的混配混用原则

扩大防治谱混配以杀菌剂、除草剂居多。以杀菌剂为例,许多内吸杀菌剂的防治谱较窄,如叶锈特(butrizol)仅对小麦叶锈特效,二甲嘧吩(dimethirimol)仅对白粉病有效,苯基酰胺类杀菌剂仅对卵菌病害特效,苯并咪唑类虽是广谱内吸杀菌剂,却对卵菌纲病害无效。由于农作物常并发几种病害,若使用单剂,只能控制一部分病害,势必造成另一部分病害猖獗为害。如温室黄瓜,使用甲霜灵可以控制霜霉病,但不能控制炭疽病,而采用甲霜灵和代森锰锌,或克菌丹复配剂则能同时有效地控制霜霉病和炭疽病。再以除草剂为例,农田往往发生多种杂草危害,大多数除草剂的杀草谱都有局限性,因此,常采用除草剂混用来扩大杀草范围。例如,稻田单用除草醚对许多以种子萌发的杂草有效,但对生育期的鸭舌草和牛毛草效果很差,如和2甲4氯混用则可克服这个缺点。禾草丹或禾草敌对稗草和牛毛草效果很好,但对其他阔叶杂草防效差,为此采用禾草丹和西草净混用,可有效防除稗草和牛毛草,并兼治其他阔叶杂草。在玉米地常将甲草胺和莠去津混用,原因是前者对禾本科杂草效果好,而后者对双子叶杂草效果更好些。扩大防治谱混配混用应遵循的原则:

(1)混配混用中各单剂有效成分不能发生不利药效发挥及作物安全性的物理和化学变化。

(2)各单剂混配混用后对有害生物的防治效果至少应是相加作用而无颉颃作用。

(3)混配混用后对哺乳动物的毒性不能高于单剂的毒性。

(4)各单剂在单独使用时对防治对象高效,在混配混用中的剂量应维持其单独使用的剂量以确保防治的有效性。

2.以延缓抗性为目的的混配混用原则

目前有相当的农药混配混用以延缓害物抗药性为目的,特别是杀菌剂的混配混用,除兼治型外,大部分是克抗型。尤其是内吸杀菌剂,如苯并咪唑类、苯基酰胺类等,其抗性大多是由单主效基因控制的,抗性产生较快而且抗性水平很高,而一般保护性杀菌剂作用部位多,抗性发展较慢,二者混用可显著降低内吸剂的使用剂量,降低选择压,从而达到延缓抗性产生的目的。杀虫剂中有相当一部分混配混用是以延缓抗药性为目的,特别是有机磷类杀虫剂和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的混配混用。以延缓抗药性为目的的混配混用应遵循的原则:

(1)各单剂应有不同的作用机制,没有交互抗性。单剂的作用机制不同,各自形成抗性的机制也就不同,即选择方向不同,如果混配混用就可以相互杀死对它们各自有抗性的个体,从而使抗性种群的形成受到抑制。单剂之间如果有负交互抗性则更为理想,因为从理论上讲,具有负交互抗性的单剂混用后不会对这种混用产生抗药性。

(2)单剂之间有增效作用。混配混用后产生增效作用,可以提高淘汰有抗性基因个体的能力。此外,混用增效,可以降低单位面积用量,降低选择压,可以延缓抗性产生。

(3)单剂的持效期应尽可能相近。如果单剂之间持效期相距甚远,则持效期短的单剂失效后,实际上只有另一单剂在起作用,达不到混用的目的。

(4)各单剂对所防治的对象都应是敏感的。否则起不到抑制抗性发展的作用,还会造成药剂的浪费。

(5)混配混用的最佳配比(通常为质量比)。应该是两种单剂保持选择压力相对平稳的重量比,这个配比从理论上讲就是混配制剂中各单剂对相对敏感种群的致死中量或致死中浓度的比值。

以延缓抗性为目的的混配混用不能单纯以共毒系数大小来确定最佳配比,这和以增效为主要目的的混配混用应有所区别。

3.以增效为目的的混配混用原则

以增效为目的的混配混用以杀虫剂居多,杀菌剂和除草剂较少。增效混配混用应注意的原则:

(1)混配混用后单剂间增效作用明显,单位面积用药量显著降低。

(2)混配混用后不能增加对非靶标生物,特别是对哺乳动物的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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